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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单位办事丢了电瓶 单位该不该赔?

      时间:11日上午8点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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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市民范先生反映,他去清浦区某单位办事时,放在外面的电动车电瓶被盗。范先生认为,该单位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但找了几次都没有结果。

  记者采访:昨天上午,范先生告诉记者,上个月12日下午,他去某单位办事。到了之后,根据保安的要求,他将电动车停在了指定地点。十几分钟后,当他回来推车时,发现电瓶不翼而飞。范先生说,除了他的电瓶被盗外,还有一位女士的电瓶也被偷走。当时,他本打算自认倒霉,可那位女士报了警。警察赶到后,带他们到该单位办公室反馈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应过几天给他们答复。

  过了几天,范先生和那位女士一起到办公室询问事情如何处理。两人被告知,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两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又报了案。虽然经警方协调,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范先生说,电瓶丢了后,他不得不花400多元更换了新电瓶。范先生认为,自己是到某单位办事的,电动车也是按照保安的要求停放的,该单位在这件事上应该负有一定的看护责任,也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

  该单位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停车的地点是为了方便来办事的人特意开辟的。安保人员只负责引导大家不要乱停乱放,维护停车秩序,但没有看管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单位没有大门,也没有院墙,到停车点停车的人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是来办事的,而是到旁边的菜场买菜的。所以,停车人应该自行保管好车辆,该单位对电瓶丢失也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晚报记者 李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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