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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涂改借条 输了官司还折八千

      今年11月,李某拿着一张借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6日的借条来到了法院,诉称自己的亲戚为债务人孙某提供了借款30000元的担保。到了还款的日期,可是借款人孙某却不知所踪,请求法院判令亲戚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亲戚在查看借条后当庭提出,“借条的原件上有涂改痕迹,我担保的这笔借款的日期是明明是2012年9月16日,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怎么日期变了?”亲戚进一步辩称,因为孙某借款到期后,在法律规定担保有效期的6个月时间内,李某并没有向自己提出权利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已丧失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这时,李某坚持借条写于2012年12月16日,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亲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李某当庭拍着胸脯保证,自己没有对借条做过任何“手脚”。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将借条呈交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数日后,市司法鉴定中心的一纸鉴定意见书揭开了真相,原来李某提供的欠条确实存在涂改行为,他将“9”刮擦成“1”,并在后添加了“2”。因李某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洪泽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令李某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

  晚报记者 马超 通讯员 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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