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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物件损坏 理应赔偿

      ■记者 杨丹丹 通讯员 陶化勇

      市民邱先生今年10月份在海南海口旅游,顺便在那里拍了婚纱照,但是婚纱照如何运回来成了大问题。邱先生和影楼商定,由影楼通过物流将婚纱照寄回。可是当邱先生收到由德邦物流公司从海南海口寄来的婚纱照时却发现相框已经损坏。由于寄出时影楼是做了保价的(8元保2000元),所以邱先生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物流公司虽然也同意赔偿,但是只答应赔偿100元。邱先生认为婚纱照相框损坏,耽误了自己的结婚日程,并且之前做了明确的保价,因此要求物流公司按2000元赔偿,请工商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淮安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影楼向德邦物流公司邮寄商品时,已做了保价,德邦物流在运送过程中导致相框损坏,理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因婚纱照只是部分损坏,物流公司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德邦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00元整的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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