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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未验收就投入使用 路人摔伤获赔5万多

      家住清河区的于某夜间经过未竣工验收但已经在使用的道路,不幸摔成重伤,后无力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后她走上了索赔之路。清河法院一审判决道路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赔偿55212元,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近日,责任方已经陆续履行赔偿义务。

  2009年7月,于某下夜班回家,骑电瓶车从开元路经过时,不幸摔成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型脑颅损伤,短短几个月,就已经产生18万多元的医疗费,因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2010年1月,于某被迫出院,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无言语反应。于某丈夫开始索赔,由于不知道道路的发包方、承包方是谁,也搞不清楚道路的具体管理单位,更不知道道路有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于某的丈夫多次向有关单位咨询、反映,但是没有单位出来承担责任。于某丈夫决定将道路的发包方、承建方、区城管局、市城管局全部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8万多元。

  经法院查明,开元路尚未竣工验收,道路相关路政设施未完善,但是已经投入使用,市民完全可以在该道路上通行。于某出事当天交警曾出警处理,确认于某所骑电动车无明显碰撞痕迹,现场有水泥块,但是无法确认于某是如何受伤的。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元路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由于该路段相关路政设施还未完善,相关责任方管理不到位,导致于某在通过该路段时受到伤害。对于道路承建方来说,虽然其承建的道路工程基本完工,但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放任人员车辆通行,其未尽到施工人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的发包方,在道路工程完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组织验收,导致承建方长时间无法将工程交付使用,使相关对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未能及时对该已通行的路段履行管理责任,道路发包方应对于某所受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尚未正式交付,城管局对道路尚无清扫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于某夜间在未投入使用的道路上行驶,其自身有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其在该段道路上摔伤是事实,由于其神志不清,无法说明摔伤的真实情况,综合相关情况,酌定由于某承担70%的责任,道路承建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道路发包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陈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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